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31     来源:招生信息网     阅读0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日常工作。各学院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并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条每学年学期初,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学生家庭发生各种突发灾难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确认后,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七条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各系要严格资格审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贷款学生,并将上述学生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复查,确定我校本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名单,并按时上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破坏校规校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四)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符合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向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声明,并按规定向生源地提交所需资料。

第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额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严格控制贷款指标,以不突破贷款总额为限,自行决定贷款学生人数。

第十二条确定贷款学生后,各学院要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学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在校生)》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申请须知》,保证学生明确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步骤、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学生暑假回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开学后将《贷款受理证明》交至学校。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将贷款学生名单汇总后并制成明细表,统一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学生《贷款受理证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通过“开发银行学生贷款系统”为每位贷款学生填制电子“回执单”。

第十六条收到贷款后,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分别转到学生应交款项的相应帐户。

第十七条财务处要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提交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学生到账贷款交完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有余额,在学生三年级第二学期,由财务处退给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或基本生活费,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条各学院要组织贷款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做好毕业确认,并及时修改本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向贷款学生提示、提醒贷款还款日期,向到期未还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贷款前,必须随时向学校、学院报告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各学院应保证能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相关系应及时报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加强助学贷款信息管理,要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掌握学生贷款情况,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加强诚信教育,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各学院要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一次诚信教育,让学生对还款作出郑重承诺,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诚实守信、到期还款对开发银行、学院、学生本人的重要性。

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事例,在我校学生当中树立诚实守信的信念,形成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