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在校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18-04-19     来源:招生信息网     阅读0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以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大学生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  医保性质

大学生医保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由太原市统筹,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学校具体落实。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有我校正式学籍(已经电子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我校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组长由宋兴航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级督学李维生、校长助理原美荣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处长、财务审计处处长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五条  参保费用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每生每年个人负担90元(按学制年限一次性交清),其余费用由政府补助。属重残者个人不负担。

第六条 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各学院接到通知后,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学习文件精神,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

(二)填表及资料收集时间安排

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各班实际注册人数,于每年9月1份以班为单位将《太原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发放至各班辅导员,辅导员审核学生资料,将审核通过后的资料交学生处。同时附交如下资料:1.学生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者,提供《低保证》或《重度残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免冠一寸同底彩照两张。

学生处将相关资料汇总后责成学籍科进行最终复核,并建立学生医保电子管理档案,学生处根据学籍科复核通过后的医保电子资料填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明细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街道社区学校注册表》,并按要求交到小店区医保中心。

(三)缴费时间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学制年限于每年九月底一次性交清,附交费学生花名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审计处,另一份交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就医程序

(一)首诊医院的选择

根据太原市政府公布的小店区六所首诊医院,结合我校的现有条件,本着就近就医、高效快捷、服务学生的原则,我校的首诊医院选定为山西武警总医院。

(二)就医程序

学生患病后首先在我校的首诊医院山西武警总医院就诊,如需住院治疗时,须持山西武警总医院的入院通知书、本人医疗手册,经医保科审核后入院治疗。如未到指定的首诊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转诊就医程序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有困难的,可以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转诊医院就医时,需住院的必须出具首诊医院开具的《转诊审批表》和本人《诊疗手册》到转诊医保科审核办理住院手续。等病情稳定后,可以继续在首诊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四)急诊就医

参保学生在非诊医院因危、急、重病发生住院的,需在十日内通知山西武警总医院及小店区社保中心备案。出院后携带和相关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五)寒暑假回原籍期间、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疾病就医

学生寒暑假、外地实习不在校期间,在太原市以外地区住院治疗的,需在住院十日内电话通知我校的首诊医院山西武警总医院和小店区医保中心备案,在开学十日内到山西武警总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待遇享受

1.参保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参保之日起,纳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2.参保学生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每人每年20元,门诊统筹资金可以校医务所使用,年度内未使用的,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3.参保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学生因各种愿意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毕业后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收费。

4.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我校首诊医院山西武警总医院为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50元。学生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费用由参保学生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划分,我校的首诊医院为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

第九条  参保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市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假期回原籍期间,外地实习期间、急诊除外);

2.未批准转外地医院治疗的;

3.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5.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